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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47********,汉族,大专文化,黄石**商业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栋**室,现住黄石市下陆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黄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21时左右,被告人夏某某驾驶鄂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方向往黄石**方向行驶,行至**路段时,与在人行横道内由右往左(以鄂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方向为准)横过道路的行人叶某甲发生碰撞,叶某甲被撞至对向车道倒地后,又被对向柯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碾压下肢,致使被害人叶某甲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被告人夏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经他人报警,被告人夏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置。被告人夏某某赔偿被害方损失共计人民币128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柯某某、叶某乙、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司)鉴(法)字[2019]5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黄石市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病鉴字第1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痕鉴字第8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毒鉴字第820号、8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事发经过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干东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30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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