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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住团风县**镇**村**组。因本案交通肇事,于2019年9月8日被浠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郭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6时30分,被告人夏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浠水县清泉镇翟港路查湾路段处,不慎与行人罗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罗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夏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2019年9月23日,被害人罗某甲(男,殁年78岁)经浠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甲系多发伤致多系统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夏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罗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与被害方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9月25日赔偿被害方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终止调解程序回复函等书证;2.证人罗某乙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6.被告人夏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忽视交通安全,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刚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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