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竹溪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乡**村**组,现租住海南省琼海市潭门镇九吉坡工业区**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14时16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鄂C****2(临牌)号小型轿车由十堰市张湾区西沟口沿十竹路往竹溪县方向行驶,行至本市张湾区西沟乡相公村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在设有限速标志路段超速行驶,导致车辆撞上路边排水沟,致车上乘客殷某甲、殷某乙受伤,殷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夏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殷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瞿玉敏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76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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