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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BY2***的小型轿车,沿秦山路由东向西行至山海关区**路口向北右转弯时,遇被害人张某某驾驶未登记的两轮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直行至此处,措施不及至两车相撞,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医治无效于同年7月1日死亡。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被告人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夏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夏某某案发时所驾驶车辆;2.书证:《归案经过》《民事赔偿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金英

助理检察员:陈  颖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补充材料七页。

3.涉案物品随案移交。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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