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某市**,现住:怀某市亲和乡曹四老庄村西北区**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怀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怀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怀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3时30分,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晋B****9号五菱面包车沿怀某市怀礼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蔬菜大市场附近,将被害人贾某甲撞倒,造成被害人贾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五菱面包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驾车逃逸。经怀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在2020年8月1日3时30分,在怀某市蔬菜大市**附近,发生一起面包车撞倒一行人后逃逸的交通事故。
2、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及贾某乙的证言,证实夏某某驾驶晋B****9号五菱面包车肇事的事实。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痕迹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实夏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4、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夏某某在肇事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有驾驶资格,在肇事后逃逸。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致使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喜斌
检察官助理:杨谞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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