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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6〕25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9日12时51分许,被告人夏某某超载驾驶皖L*****号变型拖拉机沿宿州市埇桥区**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至**矿**超市门前时,碰撞到了行人魏某某,造成魏某某受伤。经认定,被告人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魏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2.证人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车辆勘查检验分析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宋 姝

检察员 徐昆仑

2016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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