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8〕62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86********,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6日04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渝D*****小型普通客车在昭大一级公路K19+100M处,与秦某某驾驶的云C*****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秦某某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认定:夏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秦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巧章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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