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1〕6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大货车驾驶员,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暂住本市普陀区**路**号内工棚。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娜、徐亚萍,系上海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1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告人家属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0时16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重型普通货车,在本市**路**道上由东向西倒车时,车辆尾部撞倒正在步行的被害人刘某某,致刘某某遭货车碾压当场死亡。夏某某发现异常,停车查看并报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在保险理赔之外赔偿,获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证明其驾驶牌号为沪******的重型普通货车在**路绿化林道上由东向西倒车时,听到车后有男子叫声,立即停车查看,见有老年男子倒在车左后轮下,于是其将车往前挪动了一下,再下车查看,见男子脸部朝上已经变形,其见状报警,在原地等待处理,救护人员到场确认老年男子已死亡,其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
2.绿化林道通道监控视频、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据、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检测报告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院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夏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重型普通货车在**路**道上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货车后侧左部与行人刘某某相撞,致刘某某倒地并遭受货车碾压,刘某某因头部、颈部损伤死亡,夏某某的驾驶撞击、碾压行为与刘某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3.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110事件单登记表,证明夏某某自行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置。
4.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证明夏某某家属已在保险理赔外赔偿人民币44052元,被害人近亲属予以书面谅解。
5.人员基本信息,证实夏某某的身份情况,查无前科。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夏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 瑾
检察官助理 王雅薇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见书》各一份,辩护人李娜,电话1381816****;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