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村民组。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皖A6U***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肥西县官亭镇金东路由南向北超速逆向行驶至朱桥村王圩组附近,在与对向来车相遇时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碰撞到道路旁行人陆某某,致陆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陆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肥西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夏某某应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夏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肥西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超速逆向行驶,未确保安全,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4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祖权
检察官助理:付 彤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共贰卷及事故路段限速标志图片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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