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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未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75********,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住址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8时47分,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车牌为皖N*****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广德市荆汤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荆汤路与国华路交口右转时,与沿荆汤路自北向南行驶直行的周某某(女,殁年35岁)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碾压,致两轮电动车受损,周某某及两轮电动车乘坐人潘某某(男,殁年2岁)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夏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胸部损伤而死亡;被害人潘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9月9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视听资料;

4.鉴定意见;

5.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芳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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