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2128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址:**村**队**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逮捕。
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26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址:**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逮捕。
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26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址:**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颍上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8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址:**村**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顾某某、冯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6月至2018年8、9月,李某某、郭某某(刑拘在逃)雇佣冯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在安徽省颍上县黄桥至**段,沙颍河里非法采砂,合计16000吨左右。2018年9月至11月份,夏某某负责联系买砂人,夏某某、李某某雇佣冯某某等人,在黄桥至**段,沙颍河里非法采砂,合计8000吨左右,严重破坏了沙颍河河道安全,造成了部分坝体塌陷。顾某某作为颍上县**镇综合执法队的聘用工作人员,利用其协助镇政府治理非法采砂之便,多次向夏某某、李某某通风报信,躲避执法队检查打击,为非法采砂提供帮助,从中获利。经查,非法采砂合计24000吨,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达1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冯某某手机一部;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顾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颍价认定(2019)36号;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电子数据:顾某某、夏某某、李某某三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摘要。
本院认为,李某某、郭某某(刑拘在逃)合伙非法采砂16000吨,价值96万元。夏某某、李某某合伙非法采砂8000吨左右,价值48万元,冯某某受雇佣参与以上非法采砂,曾受行政处罚后继续受雇非法采砂,顾某某事先通谋为夏某某、李某某合伙非法采砂提供帮助,收取好处。以上四被告人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刚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顾某某羁押在颍上县看守所。
冯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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