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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2月24日被广西北海市中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沅江市**镇**街**楼。曾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0月20日被广西北海市中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4年3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邱某某(另案处理)三人曾经在广西鹿寨**监狱服刑,是多年的狱友。2018年7月初,夏某某、陈某某两人分别从四川和湖南出发,到南宁会合后,又一起乘车到百色。到百色后,邱某某到百色汽车客运站接夏某某和陈某某,并把他们两人安排在其朋友黄某某位于六塘百色**园区的房子住下。

2018年7月10日14时许,夏某某和陈某某到百色市**路**小区**栋**楼**室,首先敲房门确认无人在家后将该户的电源总闸给关上,随后二人帯上手套,使用事先准备的铁质撬棒把房门打开,进入到房子内后各自翻找值钱的东西,之后夏某某主在卧室发现了一个保险柜,两人便用铁撬棒撬开保险柜,把保险柜里的现金4万元人民币、2块手表,4块玉佩挂坠,2个疑是动物角,10片金属薄片,10颗金属硬币,20张纪念纸币,2张金属邮票,2枚金戒指盗走。得手后两人迅速逃离现场,到南宁后陈某某分得人民币1万元钱、金属片3片、10张纪念纸币、1张金属邮票、1块手表、1个疑是动物角、2块玉佩挂坠,夏某某则分得24700元钱、1块手表,1个疑是动物的角,2块玉佩,7片金属薄片,6颗金属硬币,10张纪念纸币,1张金属的邮票,2枚金戒指。另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邱某某人民币5300元。

经评估,被盗的猴年邮票价值为2500元人民币;圆形金边玉佩挂坠为翡翠(A货)吊坠,价值1500元人民币;佛像玉佩挂坠为染色石英岩挂件,价值500元人民币;3片12生肖金属片为足金饰品,价值为900元人民币;手表价值5000元人民币。经鉴定,疑是动物角为象牙产品,重量为0.399千克,价格为16625元;经中国人民银行百色市中心支行对被盗窃的十张面额为100元的航天纪念钞真伪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十张航天纪念钞为真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据、户籍证明等;

2.证人邱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广西恒耀珠宝评估有限公司珠宝首饰评估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铭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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