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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赵某某滥发林某案)_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环检刑诉〔2018〕1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7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下板城镇********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承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下板城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承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夏某某、赵某某二人合伙在承德县刘杖子乡二道营村三道西沟山场超审批砍伐林某。经司法鉴定,超面积砍伐林某共计888株,立木蓄积共计28.12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合伙超审批砍伐林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池丰

2018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被取保候审,住所地: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板城大街居民区1排4室。

   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住所地: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路通沟村八组032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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