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被浠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11月8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2018年3月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被浠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11月8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夏某某、袁某某等人在浠水县团陂镇莲花山庄KTV666包厢唱歌,后夏某某、袁某某无故将包厢内显示屏、大理石、话筒砸坏,夏某某与袁某某在准备离开时,山庄老板王某某质问谁在KTV闹事,夏某某上前与王某某争吵了几句,后夏某某动手将王某某、程某某打伤,并将山庄门口迎宾牌子砸坏。经鉴定,二人伤情均为轻微伤,经物价认定,被砸坏物品总价格为2937元。
另查明,被告人夏某某、袁某某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罚,被告人夏某某不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户籍证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洪某甲、何某甲、汪某某、洪某乙、周某某、徐某某、何某乙、何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程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光盘二张;7.被告人夏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袁某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夏某某具有不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被告人袁某某具有前科、坦白且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胜利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袁某某现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视频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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