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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蔡某某等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刑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09031963********,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朝阳区**办事处**村**组,租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2019年10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23211970********,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乡**村**组,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村**工业园**栋**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2019年8月16时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23211971********,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2019年7月l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06241978********,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2019年8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欧某某、李某某、蔡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交办。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湘潭市**支队后勤处副处长郭某某(已判决)通过伪造部队驾驶证转换地方驾驶证的方式为他人办理C1机动车驾驶证谋利。郭某某、钟某某(已判决)两人商议,由郭某某负责办理驾驶证,钟某某负责招揽买证人员并提供办证所需要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资料,每本驾驶证郭某某收取1.4万元左右的费用,卖证多出来的钱归钟某某所有。

1、2015年3月,被告人蔡某某经陈某甲介绍认识倪某某,从倪某某处获悉能够不经正规考试花钱买到C1机动车驾驶证,后通过倪某某向何某某(已判决)购买C1机动车驾驶证,何某某找到被告人夏某某,向夏某某支付买证费2万元,夏某某找到钟某某,向钟某某支付买证费1.7万元,钟某某找到郭某某,为蔡某某办理了C1机动车驾驶证。

2、2017年2月,彭某某(已判决)获悉文某某(在逃)能够不经正规驾考花钱买到C1机动车驾驶证,后向文某某购买C1机动车驾驶证,文某某收取办证费用后,找到被告人夏某某,向夏某某支付买证费2万元,夏某某找到钟某某,向钟某某支付买证费1.7万元,钟某某找到郭某某,为彭某某办理了Cl机动车驾驶证。

3、2017年4月,被告人欧某某经徐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夏某某,获悉能够不经正规驾考花钱买到C1机动车驾驶证,欧某某通过徐某某向夏某某购买C1机动车驾驶证,并支付买证费用2.2万元,夏某某找到钟某某,向钟某某支付买证费1.8万元,钟某某找到郭某某,为欧某某办理了C1机动车驾驶证。

4、2O17年4月,袁某某、陈某乙、孙某某(均已判决)获悉余某某(已判决)能够不经正规驾考花钱买到Cl机动车驾驶证,后三人向余某某购买Cl机动车驾驶证,余某某收取三人买证费用后将三人介绍给其岳父何某某,何某某找到被告人夏某某,向夏某某支付买证费共计7.4万元,夏某某找到钟某某,向钟某某支付买证费共计5.1万元,钟某某找到郭某某,为袁某某、陈某乙、孙某某办理了C1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钟某某、夏某某等人组织袁某某等人进行了驾驶证申领体检。

5、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获悉陈某丙(在逃)能够不经正规驾考花钱买到C1机动车驾驶证,后向陈某丙购买C1机动车驾驶证,并支付买证费2.2万元,陈某丙找到钟某某,钟某某找到郭某某,为李某某办理了C1机动车驾驶证。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被网上追逃,被抓获到案;被告人欧某某、李某某、蔡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欧某某、李某某、蔡某某购买的C1机动车驾驶证各一本,已随案移送;扣押了被告人夏某某人民币33000元,未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C1机动车驾驶证等物证;2.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夏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蔡某某、欧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蔡某某、欧某某、李某某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欧某某、李某某系自首,被告人夏某某系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以缓期执行,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蔡某某、欧某某、李某某各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惠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四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物证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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