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月2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小**栋**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舒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无前科。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小**。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无前科。
贺军辩护人:陈旭东,广东正德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关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9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小**。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无前科。
关伟涛辩护人:左亮,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夏某某、舒某某、张某甲、关某某、贺某某、吴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12日起,隋某某(花名“明某某”,另案处理)在湛江市霞山区海昌路中豪酒店六楼开设龙豪会所,招揽多名卖淫女在该会所从事按摩、卖淫活动。隋某某聘请饶某某(花名“彭某某”,另案处理)当龙豪会所的经理,负责管理龙豪会所;聘请被告人闫某某、夏某某当主管,负责管理业务工作;先后聘请被告人舒某某、张某甲、贺某某、关某某、庞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当业务经理,负责发卡片宣传、放哨、拉嫖客等工作;聘请被告人吴某某当收银员和记账员。夏某某、闫某某、舒某某等人分工合作,利用会所为据点协助组织张某乙、黄某某、陈某乙等人在龙豪会所不同房间以“口交”的方式实施卖淫活动。被告人夏某某、闫某某、舒某某、关某某、贺某某、张某甲、吴某某等人均有招揽嫖客,他们除有固定工资外,每成功安排卖淫嫖娼一次就可得到30元至50元不等的提成。2019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对湛江市霞山区中豪酒店六楼开设龙豪会所进行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夏某某、闫某某、舒某某、张某甲、贺某某、关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人隋某某、饶某某、庞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张某乙、黄某某、陈某乙、李某甲、姚某某、胡某某、李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
4.辨认材料。
5.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7部手机,一张营业执照,现金人民币1847元,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截图,入职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员工罚款单,员工考勤表,《钟房规章制度》、《公司十大天条》、《服务员规章制度》、《业务方案》、《业务规章制度》、《技师规章制度》,上钟登记表,服务单,尾号订房登记表,广告单,业务经理订房明细表,支付费用的POS签购单,微信聊天记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夏某某、舒某某、张某甲、关某某、贺某某、吴某某在他人组织卖淫活动中,起帮助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被告人闫某某、舒某某、张某甲、关某某、贺某某、吴某某均系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舒某某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贺某某、张某甲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关某某、吴某某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惠泽
检察官助理:黎青扬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夏某某、舒某某、张某甲、关某某、贺某某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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