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湖南省常宁市**街道办事处***,非中共党员,非××代表、政协委员。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4月15日、2019年8月2日分别被常宁市公安局、衡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和十二天。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8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村**道**号**栋**单元**室,非中共党员,非××代表、政协委员。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2019年7月18日分别被衡阳市公安局、衡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天和十五天。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村**路**号,非中共党员,非××代表、政协委员。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1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天。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1198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路**号**栋**室,非中共党员,非××代表、政协委员。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5月和2019年7月18日分别被衡阳市公安局、衡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等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夏某某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夏某某通过居中倒卖的方式,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给吸毒人员胡某某、黄威龙二人,合计数量约205克,获利6300元。被告人肖某某多次向被告人胡某某等人贩卖K粉约55克、贩卖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命13.78克(俗称“奶茶”),获利900余元。被告人胡某某明知被告人肖某某系贩毒人员,仍受其委托为其购买K粉约20克,二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三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
1、2019年7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夏某某欲购买K粉,被告人夏某某经与其毒品上线(真实身份不详)约定好毒品交易价格和地点后,便告知被告人胡某某前往耒阳市汇合。于是由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其红色湘******小车搭载被告人胡某某、肖某某和吸毒人员毛军一同前往耒阳市购买毒品。到耒阳市后,被告人胡某某先是独自驾车接上夏某某及其朋友“黄街”(真实身份不详)三人,再一同前往耒阳市青龙塔附近,与夏某某毒品上线进行K粉交易。尔后,被告人夏某某、胡某某上了被告人夏某某毒品上线的车,在支付毒资30000元现金后,购得K粉约105克,随后被告人胡某某又通过支付宝转账转给被告人夏某某6000元。
2、同年7月20日晚上,吸毒人员黄某某联系被告人夏某某欲购买毒品K粉,随后被告人夏某某便跟其毒品上线约定好交易方式和地点,之后再与黄某某一起在耒阳市青龙塔附近从其毒品上线手中购得100克K粉,其从中获利300元。同年8月1日,经网上追逃被告人夏某某被常宁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
(二)被告人肖某某、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
1、2019年7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衡阳市旺角星辰以360元/克的价钱贩卖K粉约10克给胡某某,微信收取毒资3600元,从中获利300元。
2、同年7月14日,被告人肖某某又在同一地点以相同价格贩卖K粉约20克给胡某某,微信收取毒资7200元,从中获利600元。
3、同年7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肖某某在衡阳市区西湖饭店等地方分别向吸毒人员“小小帅”、“老王”等五人贩卖毒品,每次贩卖K粉约1克,微信共收取毒资2250元。
4、被告人胡某某从被告人夏某某处拿到K粉之后,从中分给毛军约50克,其和肖某某每人分得约20克(被告人胡某某出资6900元、肖某某出资6600元)。2019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湘******小车返回衡阳市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告人胡某某、肖某某、许某某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将身上K粉和10包毒品“奶茶”全放到被告人胡某某身上,随后被被告人胡某某将K粉趁机倒进厕所里。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胡某某身上和其乘坐过的警车里分别提取毒品疑似物0.91克、0.39克,毒品“奶茶”13.78克。经对从被告人胡某某搜到的毒品疑似物进行鉴定,从中分别检出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命成分。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许某某自2015年开始吸食K粉,在2019年以来,其就多次容留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在其湘******小车里吸食K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将湘******小车停在衡阳市红湘南路和衡祁路交界处太子酒店附近,与被告人胡某某一起在车上吸食了K粉。
2、同年6月11日,被告人许某某开车送被告人胡某某去衡阳高铁东站坐车,途中被告人许某某将车停在车站附近的马路上,与被告人胡某某一起在车上吸食了K粉。
3、同年7月4日晚上,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和黄威龙一起在其车上吸食了K粉。
4、同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许某某在被告人胡某某拿回K粉后,一起与被告人夏某某、胡某某、肖某某以及毛军、“黄街”等人在其车上吸食K粉。
5、被告人许某某等人在吸食K粉后,由其驾车搭载被告人胡某某、肖某某、夏某某以及“黄街”等人返回衡阳市,中间换成被告人肖某某驾驶其的车继续开往衡阳市,并在被告人肖某某开车之时,被告人许某某又与被告人胡某某、夏某某和“黄街”一起在其车上吸食了K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夏某某等四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5.微信聊天截图等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居中倒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被告人肖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他人贩毒仍居间帮助其购买到约20克氯胺酮,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胡某某均系主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平原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等四人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换押证四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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