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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窦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59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夏某某、窦某某驾驶号牌云******车辆,在昆明市**区**街道办事处***村中铁**局工地盗窃了钢模板27块,随即至昆明市**区**村废旧市场向施大怀销赃得人民币2100元,窦某某分得人民币1100元,夏某某分得人民币1000元。经称量,被盗窃的钢模板27块重量为1321千克;经认定,价值人民币4023元。被盗钢模板已经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侦查机关从窦某某处扣押赃款人民币900元;从夏某某处扣押赃款人民币1000元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提取、辨认、称量笔录等;7.价格认定结论;8.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成立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定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夏某某、窦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具,签署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姗姗

检察官助理:张燕琳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窦某某现羁押在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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