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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王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二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5月3日扶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王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系情侣关系。2019年10月份,夏某某通过王某甲认识陈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因缺钱找陈某某办理网贷,但未成功。2019年11月份,陈某某介绍二被告人认识王某乙(另案处理),并告知二被告人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可获利。事后王某乙带领夏某某、王某甲到沈阳市铁西区**楼**号王某丙(另案处理)的住处去办理营业执照。其中,由王某丁(另案处理)具体负责让二被告人登记、注册办理公司营业执照以及带领二被告人去银行办理对公账户。

经查,被告人王某甲注册办理了沈阳*甲图文创意有限公司、沈阳**摄影服务有限公司、沈阳*乙图文创意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被告人夏某某注册办理了沈阳*丙图文创意有限公司、沈阳*丁图文创意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其中夏某某名下的沈阳*甲图文创意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210501100682********被上游犯罪嫌疑人所使用,中转诈骗赃款1.2万元。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取的公司信息、银行卡流水等;

(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张某某的证言;

(3)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王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被告人夏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夏某某判处拘役4-6个月,并处罚金2000-5000元;建议对王某甲判处拘役5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 婧

检察官助理:李 鑫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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