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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江某某等买卖身份证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837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6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因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曹雪云、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8198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道**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因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道**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祁东县**镇**村**房**)。因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巨延,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在东莞市**驾校工作,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栋**单元**,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镇**村**号。于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江某某、王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从2019年7月起,接受微信备注名为“横沥办理居住证”(另案处理)的委托,为不符合申办条件的人员以买卖的方式办理居住证,每张居住证收取150至500元不等(其非法获利6050元至6900元)。在收到需要办理居住证人员的相关材料后,王某某将相关材料通过微信的方式发送给被告人江某某,江某某按照每张居住证100至450元收取费用后(共收取费用48620元,非法获利8300元),将相关材料通过微信或QQ的方式发送给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按照每张居住证220至260元收取费用(共收取40320元)。随后黄某乙将收到的材料通过微信或QQ的方式发送给被告人夏某某,夏某某按照每张居住证150元收取费用。随后夏某某将收到的相关材料通过微信或QQ的方式发送给被告人黄某甲(时任东莞市**工作人员),黄某甲按照每张居住证80至100元收取费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办理东莞市居住证。截止2019年9月9日,黄某甲共违法办理并卖出不少于121张东莞市居住证,获利14000元左右。

本案由公安机关自行侦查发现,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进行侦查,被告人黄某甲、夏某某、黄某乙、江某某于2019年9月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 支付宝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夏某某、黄某乙、江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夏某某、黄某乙、江某某、王某某无视国法,结伙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夏某某、黄某乙、江某某、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七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5、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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