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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毛某某涉嫌抢夺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4196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区,住湖南省******派出所**新村**社区建设新村****户,因吸毒于2012年10月8日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9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4年6月28日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9年9月1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9月27日被丰城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毛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31959********,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省**市**区**山**号**户,因吸毒于2015年6月4日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市**局**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9年9月1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9月27日被丰城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毛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0日7时左右,被告人夏某某、毛某某在**市**街道**大街**医院住院部一楼楼道内抢走被害人周某某1100元现金。被告人夏某某、毛某某事先准备好冥币放入塑料袋,毛某某假意将冥币丢在地上,由夏某某和被害人周某某捡起, 后夏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拉至无人处分钱,毛某某赶到以找钱的理由搜周某某的身,夏某某、毛某某发现周某某衣服口袋中有1100元钱后,两人将钱拿走并离开中医院。

2018年7月18日18时左右,被告人夏某某、毛某某在**市**街道**大街**医院住院部二楼楼道以同样的方式抢走了被害人蔡某某放于衣服口袋的12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夏某某、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军彪

检察官助理:唐璐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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