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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116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4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泰州市,住江苏省泰州市**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2019年7月29日二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6月14日、2019年8月29日该分局二次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14日、2019年9月29日,本案依法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4日,被害人余某某经柳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向被告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夏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附近,要求余某某先写好20万元借条、收条等材料,再将人民币14.5万元交付余某某,同时安排齐某某(另案处理)以被告人李某某无权借款为由,拿走全部现金。2017年5月,在余某某未取得借款情况下,被告人夏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余某某还款人民币20万元,后未实际取得。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濮某某、夏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胡某某、被害人余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桂花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现均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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