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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李坤等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桥**号**栋**单元**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坤,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乡**组,现住武汉市江岸区**栋**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汪某某(绰号“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六安市,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园**,现住武汉市江夏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20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李坤、汪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5月16日、2020年7月1日至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6日、自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1日、自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某天13时左右,被告人夏某某受人指使向被害人周某某追偿债务,并邀约被告人李坤、汪某某帮忙,与“建某某”等人在武汉市江汉区**路**号**园**区**栋付某某办公室等地,威胁、殴打被害人周某某。后被告人夏某某、李坤、汪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周某某控制,拿走被害人手机,用吉普车将被害人强行带离,并在车上殴打、威胁被害人,将被害人带至武汉市江汉区**路**大厦附近某拆迁工地三楼,以其人身安全等内容为由对被害人进行威胁,逼迫其偿还债务。当日23时左右被害人周某某被迫答应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由被告人夏某某、李坤、汪某某等人带被害人周某某前往武汉市江汉区**火车站**广场**号门**楼周某某办公室,由周某某指使其公司郑某某与付某某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后被告人夏某某、李坤、汪某某等人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材料及前科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微信照片、出入境记录、案发现场指认照片、股东会决议、股权处置设立登记申请书、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股东会议纪要、股权转让协议、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李坤、汪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坤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苗

检察官助理:李超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李坤、汪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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