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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左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号。2018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9日怀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6日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寓**单元**室。2018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9日由怀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6日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张某某、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8月1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17日、7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7日,北京中启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刘某某身份信息在怀来县设立分公司,被告人夏某某、张张某某负责该公司实际经营及管理。在未取得金融主管部门许可情况下,以转让债权为名投资购买月满盈、双月宝、单季丰等五种理财项目,并承诺高额返还利息为由,吸收客户进行投资。被告人夏某某、张张某某通过招聘会员、发放传单、讲课培训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购买理财项目在一定时间内可获得高额利益,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夏某某、张张某某非法吸收宋某某、陈某某等70余人人民币4210000元。案发后吸收的客户投资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复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担保函、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收款确认函、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接受证据清单、声明、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材料清单,内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表、登记申请书;北京中启融创资产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转让协议、内资设立变更登记申请表、公司人员信息表、住所证明、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北京中启融创公司怀来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分公司登记申请书、负责人信息、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启融创公司宣传画报、投资理财收益表等材料;北京中启融创公司退款收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夏某某、张张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孙某某、艾某某、翟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指认、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北京中启融创怀来分公司办公地点笔录、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怀来县公安局出具怀公网检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北京中启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在怀来县设立分公司的手段,由被告人夏某某、张张某某作为怀来县分公司的直接管理人员,吸收不特定客户投资购买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2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张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少辰

                                      书记员:马云龙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张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移送涉案POS机3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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