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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乡**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本市武昌区**路**店的经营者。2019年6月18日20时许,顾客李某在该店消费结账时与被告人夏某某的妻子洪某发生冲突,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等人见状,便冲出对李某进行围攻殴打,致使李某受伤。经湖北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因外伤致左侧第7-12、右侧第10肋骨骨折、肺挫伤并两肺下叶背侧炎性病变、左侧胸腔积液、右额颞叶头皮血肿,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经公安民警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2.书证;3.证人杨某某、蔡某某、卢某、洪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的陈述;5.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湖北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8.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锐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 被害人李某(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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