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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孔某某等职务侵占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40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市**公司供应主管,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8年6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并监视居住,2020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0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市**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8年6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并监视居住,2020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3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市**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武功县**镇**村**街。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8年6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并监视居住,2020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孔某某、崔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16日、2020年5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和2020年3月3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和2020年4月30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孔某某、崔某某共谋,利用夏某某任重庆**公司的采购有能力找到客户、孔某某任重庆**公司的总保管有能力得知公司的钢材存储信息、崔某某任重庆**公司出库员有能力开具出库单的便利,分工合作将重庆**公司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镇**仓库的钢材卖给他人获利399940元。夏某某收到399940元后将其中的202453元分给孔某某,孔某某再分给崔某某1万余元。

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觉得自己获利太少,遂单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重庆**公司位于九龙坡区**镇**仓库的钢材出售给他人,获利160700元。

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夏某某、孔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8年6月1日,被告人崔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夏某某向重庆**公司退赃200400元,孔某某向重庆**公司退赃200400元,崔某某向重庆**公司退赃205000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夏某某、孔某某、崔某某和重庆**公司达成刑事和解且重庆**公司对夏某某、孔某某、崔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报案材料、劳动合同、银行记录、微信记录、出库单、核查表、刑事和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巫某某、魏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孔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孔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孔某某、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其中夏某某、孔某某侵占财物价值人民币399940元,崔某某侵占财物价值人民币560640元,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孔某某、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孔某某、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孔某某有期徒刑1年至2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2年3个月。鉴于三名被告人均有自首、达成刑事和解、被谅解、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故建议对夏某某、孔某某、崔某某均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振宇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孔某某、崔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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