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唐某某等赌博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7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7年**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7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宫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区**街道**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9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街道**号楼**室。2019年1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杭州市西湖区**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唐某某、余某某、宫某某、吴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至6月底,被告人夏某某、唐某某伙同李某某、汪某某、薛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风逸荷塘农庄等地,以打“小九”的方式聚众赌博18场以上,平均每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万元左右,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0万元左右。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在赌场内抽头,被告人宫某某负责保管抽头款,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放哨及接送赌客。被告人韩某某负责找场地及接送赌客10余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场地5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唐某某、余某某、宫某某、吴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余某某、宫某某、吴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唐某某、余某某、宫某某、韩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以赢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宫某某、吴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余某某、吴某某、韩某某、张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宫某某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余某某、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吴某某、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剑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唐某某、余某某、宫某某、吴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