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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周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56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9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夏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夏某某、胡某某、何某某四人来到温州市龙湾区**工地楼顶,用剪刀把屋顶桥架、管道井里面的电缆剪下,再用美工刀剥开电缆拿出铜线,后将该盗得的铜线以人民币602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以上铜线系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2020年4月20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夏某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工地楼顶,以相同的方式盗得铜线,后将铜线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以上铜线系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2020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夏某某、胡某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地下室,盗得电线若干,后将电线以人民币12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以上电线系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夏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胡某某、何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夏某某、胡某某、何某某家属对被害人损失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夏某某、胡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缆型号规格及单价、微信转账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谅解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身份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冼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夏某某、胡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夏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胡某某、何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夏某某、胡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夏某某、胡某某、何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晶心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夏某某(联系电话1385773****)、何某某(联系电话1842326****)、王某某(联系电话1825670****)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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