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86********,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 年10 月9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1********,汉族,初中肄业,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乡**村** 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 年10 月9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 年10 月7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周某某、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2 月至2019 年8 月间,被告人沈某某、周某某、夏某某经预谋,由在本市高新区**科技有限公司任**的沈某某、周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集生产时使用的不锈钢材料,再由担任**的夏某某将沈某某、周某某收集好的不锈钢材料运出公司,然后出售给本市通安镇王某某、张某某所开的废品回收店,获得赃款共计人民币498130元。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沈某某、夏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合同书、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据等;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周某某、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周某某、夏某某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某、周某某、夏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周某某、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军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周某某、夏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