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74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驻马店汝南县**乡**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
辩护人刘冬博,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3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乡**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
辩护人穆树海,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吴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夏某某在本市东坑镇从事摩托车拉客时,认识唐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唐某某有介绍女子卖淫。从2019年7月下旬开始,有客人联系夏某某需要嫖娼时,夏某某便联系唐某某安排卖淫女,并驾驶摩托车将卖淫送到东坑镇不同的住宿与嫖客进行性交易,每次从中获取30元至50元不等的介绍费。至案发时,夏某某共介绍罗某某卖淫约四次,介绍梅某某卖淫四五次,共获利约300元。
2019年7月23日0时30分许,杨某某、李某某到本市**镇**村**住宿开房时,询问住宿老板被告人吴某某是否有卖淫女,吴某某说可以帮忙联系,并与杨某某、李某某谈好每人嫖资250元,杨某某、李某某同意,吴某某便分别开了503房和04房给两人居住,接着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夏某某,让夏某某介绍两名卖淫女到上述房间供杨某某、李某某嫖宿。随后,夏某某便介绍罗某某、梅某某到该住宿,罗某某去到503房,杨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支付了250元嫖资;梅某某去到704房,李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支付了250元嫖资。当双方准备发生性关系时,公安机关到场将罗某某、梅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抓获,随后将夏某某、吴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微信账单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夏某某、吴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该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夏某某刑事责任,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吴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及检察卷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附移送清单),请依法判处。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移送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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