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刑一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村**号,住:河北省任丘市**村。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经本院批准,被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乡**村,住:河北省任丘市**小区。2017年1月18日因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4月11日因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村**号,住:河北省任丘市**村。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吕某某、肖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左右,夏某某、吕某某在西大坞村村东、三冢村村北肖某某承包的鱼塘西侧,华北油田采油一厂使用中的鄚二至鄚三联合站输油管线上钻孔一处。后被采油一厂鄚州工区保卫组人员发现后修复。
2、2019年6月份左右,夏某某、吕某某在西大坞村村东、三冢村村北肖某某承包的鱼塘东侧,华北油田采油一厂使用中的鄚二至鄚三联合站输油管线上钻孔一处。2019年8月27日、28日晚夏某某、吕某某在该钻孔处盗窃原油四车共约5.75吨,根据鄚州采油作业区证明该原油损失为24150元;2019年8月29日晚夏某某、吕某某在该钻孔处盗油时被采油一厂保卫科人员发现,夏某某被当场抓获,盗窃原油车辆被当场查扣。
3、2019年5 、6月份,肖某某收取夏某某、吕某某在鱼塘西侧打眼盗油知情堵口费及清理盗油痕迹费现金500元;2019年8月24日、28日肖某某分别收取夏某某、吕某某钻孔盗油借用鱼塘费及清理盗油痕迹费各1000元,共计2000元(微信转账1000元、现金1000元),夏某某、吕某某钻孔盗油期间,肖某某多次帮助夏某某、吕某某清理盗油后原油痕迹及油车痕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证明、办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段某某、高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吕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电子设备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夏某某通话录音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吕某某在正在使用中的输油管线上钻孔盗油、危害公共安全,肖某某明知夏某某、吕某某实施钻孔盗油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帮助,并收取好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朵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吕某某现羁押在河间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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