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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卢某某聚众斗殴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4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青铜峡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4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铜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卢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20时许,范某甲与王某甲(均系未成年人)在腾讯QQ聊天中发生冲突,双方约定到青铜峡市古峡广场打架。范某甲找到被告人夏某某帮忙,夏某某联系王某乙(未成年人)、被告人卢某某帮助范某甲打架。王某甲联系范某乙(未成年)来帮忙打架,范某乙又联系蔡某某、胡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帮王某甲打架。12日0时许,王某甲与范某乙、陈某、蔡某某等人到青铜峡市古峡广场,范某甲与夏某某、卢某某、范某某、王某乙随后赶来。王某甲手持擀面杖殴打范某甲,擀面杖被打飞到地上,范某乙捡起擀面杖欲递给王某甲时,被被告人夏某某殴打。王某乙、卢某某赶来持甩棍殴打王某甲,王某甲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范某甲、王某乙、卢某某捅伤。经鉴定,范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卢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单刃刀一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光盘一张;3.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证人詹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夏某某、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纠集多人结伙互相进行打斗,被告人卢某某积极参与,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夏某某、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燕娇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1769524****)、卢某某(1869517****)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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