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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66********,汉族,高中文化,盐城市大丰区**铸造厂负责人,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某某,女,196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65********,汉族,高中文化,盐城市大丰区**铸造厂员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街道******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街道****号)。被告人单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夏某某辩护律师罗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某、单某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夏某某在担任盐城市大丰区**铸造厂负责人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吴某某(另案处理)让杨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南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京**商贸有限公司、南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甲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乙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丙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386640.91元,税款合计人民币322467.01元。单某某在明知夏某某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仍在夏某某授意下配合吴某某与上述开票公司进行虚假交易资金流转账。夏某某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申报抵扣。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夏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单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将上述抵扣税款全部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单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单某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雅晴

检察官助理:毛若帆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1370511****、1535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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