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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凡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64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5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务工人员,现暂住张家港市**镇**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收废旧,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自然庄**号。

被告人夏某某、凡某某均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凡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某在所住张家港市**镇**园**幢**室向被告人凡某某出售废纸板过程中,二人未仔细观察楼下情况,即共同将捆扎好的纸板直接从南阳台扔至楼下,导致路过该处楼下的被害人袁某某被砸伤,后袁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9日死亡。

经鉴定,袁某某符合在自身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基础上,遭受钝性外力致头胸部损伤,终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外伤与自身疾病均属死因构成中的同等因素。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凡某某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夏某某、凡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急救病历、入院记录、收条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陆某某、张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被害人死亡原因所作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凡某某过失致1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凡某某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凡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均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雄伟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凡某某现均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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