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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傅某某集资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镇**村**91号。2014年2月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2018年4月18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富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191974********,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裁,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雅苑**幢**单元**室。2018年4月18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宣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老区**号。2018年5月4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31984********,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2018年4月25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79********,汉族,大学文化,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北路**号**苑**号**室。2018年4月18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富某某、宣某某、许某某、夏某某等5人涉嫌集资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22日移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4日,该院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办案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左右,被告人夏某某通过他人介绍接触到服务器设在境外的“能量锎”投资平台(www.cfquantum.org)。2016年6月,被告人夏某某指派被告人夏某某及姜海刚(另案处理)等人赴香港与平台方张某(另案处理)洽谈,之后平台方张某还到杭州市富阳区与被告人夏某某等人见面,双方商定在国内推广“能量锎”投资平台的相关事宜。

随后,被告人夏某某伙同被告人富某某、宣某某、许某某、夏某某等核心成员,与平台方合作以“能量锎”投资平台为依托,在无资金兑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被告人夏某某控制的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名义,以投资“能量锎”可获得“锎币”涨价增值、发展下线可获得发行收入、“打模拟”、“精灵挖矿”可赚“锎币”提现等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召开“能量锎”推广会、发展下线团队负责人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能量锎”。为营造“能量锎”只涨不跌的假象,被告人夏某某等人伙同平台操控“能量锎”的价格在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间持续上涨。被告人夏某某还投资陆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注册成立的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锎钱包”手机APP,于2017年1月正式上线并嫁接到“能量锎”投资平台。

2017年9月,因投资人大量提现,在被告人夏某某等人的参与控制下,“能量锎”投资平台先是暂停交易,后是限制交易,最后直接将“能量锎”导入“外盘”致价格暴跌,造成投资人巨额财产损失(详附非法集资一览表)。

  投资人购买“能量锎”的资金进入被告人夏某某等人控制的账户后,部分被其用于日常运作、虚假宣传等,大部分被其用于购买房产、土地、车辆、保险等。被告人夏某某还伙同其妻子施爱君、夏钰凯(均另案处理)等人将非法获利约人民币999万元转移至台湾账户。

被告人夏某某伙同被告人富某某、宣某某、许某某、夏某某等核心成员实施上述诈骗犯罪。其中,被告人夏某某是“能量锎”投资平台在境内的推广决策人,参与“能量锎”价格涨跌的决策,负责“能量锎”项目在境内推广的统筹布局、战略规划和各项决策;被告人富某某担任“能量锎”项目在境内推广的行政总裁,参与“能量锎”推广的宣传决策等事宜,是夏某某下属团队负责人,多次组织小型推广会,吸引大批人员投资“能量锎”;被告人宣某某担任“能量锎”项目在境内推广的执行总裁,参与“能量锎”推广的宣传决策等事宜,是富某某下属团队负责人,也在自行发展投资人;被告人许某某担任夏某某的助手,负责管理夏某某的银行账户,协助处置非法资产,积极为夏某某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被告人夏某某担任夏某某的助手,负责管理夏某某的各类锎账户以及下级团队负责人的层级点位布置等,负责与平台方联系对接等相关事宜,积极为被告人夏某某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同时也自行发展投资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应某某、宫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富某某、宣某某、许某某、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6.手机恢复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富某某、宣某某、许某某、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控制价格、后账还前账等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玲芳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富某某、宣某某、许某某、夏某某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891卷。

3.非法集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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