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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上官某某、周某某、徐某甲、方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上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221965********,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镇**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6年11月10日被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幢**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县**镇**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上官某某、周某某、徐某甲、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被告人夏某某、徐某甲、方某某经商量,合伙为他人销售伪劣烟草制品提供物流服务从而赚取物流费。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陈某甲(另案处理)发货100件给被告人夏某某,之后被告人夏某某联系被告人上官某某让其将货物运送至苍南县。被告人上官某某在明知货物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安排浙B0C****货车进行运输,后于当日在沈海高速观美收费站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利群、云烟等品牌卷烟共计5236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格合计为1149577.03元。

2、2019年10月24日后,被告人夏某某开始独自为他人销售伪劣烟草制品提供物流服务。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夏某某联系被告人上官某某让其到福建省漳州市运输89件假烟至苍南县,后由被告人周某某负责驾驶浙CB2****货车至福建省漳州市进行接货,被告人上官某某负责在苍南县进行接应,上述涉案卷烟中的32件于同年年11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追回并予以扣押,有云烟、红塔山等品牌卷烟共计1591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格合计为162600元。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夏某某、上官某某、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再次运输假烟时,在苍南县104国道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中华、白沙等品牌卷烟共计3805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格合计为1239750元。

3、2019年7、8月以来,被告人徐某甲为非法牟利,向徐某乙(另案处理)购买黄鹤楼、云烟等品牌卷烟将其包装成高端版本后进行销售。2019年11月1日,苍南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徐某甲住处及追回的快递包裹中查获26盒黄鹤楼、3条云烟卷烟。经鉴定,其中云烟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格合计为604.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苍南县烟草专卖局安监移送函、证据先行保存处理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何某某、江某某、徐某丙、彭某某、陈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上官某某、周某某、徐某甲、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上官某某、周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上官某某、周某某、徐某甲、方某某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的便利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上官某某、周某某、徐某甲、方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上官某某、周某某、徐某甲、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上官某某、周某某、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以恒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上官某某、周某某、徐某甲、方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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