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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130号

被告人夏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6********,汉族,大学文化,昆明**厂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03时许,被告人夏某饮酒后驾驶云******“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至本市五华区**路**层**路交叉口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夏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27.96mg/l00ml。

被告人夏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建勇

检察官助理:陈娜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759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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