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85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20年5月15日被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和被害人白某某、程某某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重庆北站南广场速8酒店8723房间休息。夏某某趁二人熟睡之机,将白某某1部价值588元的OPPO Realme x2手机、1个价值45元的小米手环和1双鞋子盗走,将程某某1部价值345元的OPPO R11ST手机盗走。案发后,白某某的手环已追回并发还。
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在四川省开江县小石头网吧,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置于电脑桌面上的1部价值945元的OPPO Reno手机盗走。
2020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橙色网吧与被害人傅某某、汪某某上网时,夏某某谎称帮傅某某保管手机,从而取得傅某某的小米10手机。之后,夏某某趁傅某某、汪某某熟睡之机,将傅某某1部价值2610元的小米10手机拿走,同时将汪某某放置于电脑桌面上的1部价值650元的Redmi note8 Pro手机盗走。案发后,汪某某的手机已追回并发还。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指认照片、购机凭证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白某某、程某某、傅某某、汪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夏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本罪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付 佩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九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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