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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77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乡**村**组**号**号。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7月3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在驾驶证被扣押期间,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县道322线由西往东靠路中间车道行驶,至晋江市县道**镇**村**路段时,未发现由路右边往路中倾斜推行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害人李某乙,致使车辆右前角在路中车道碰撞行人被害人李某乙及其推行的自行车左侧,造成被害人李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车辆逃逸。经晋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死因为颅脑损伤,其损伤特点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夏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晋江市公安局提供的扣押车辆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投案证明与破案报告、接受证据清单、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记录详细信息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祝某某、代某甲、代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辩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路段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因无证驾驶被行政处罚、且在驾驶证被扣押期间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予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红

检察员:黄延延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叁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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