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1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西安市未央区**街道**号**号,现住原籍。2013年2月2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9日。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夏某某从一名叫“斌斌”的男子手中购买15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其将毒品海洛因分装成小包用于贩卖和吸食。2020年6月18日,叶某某电话联系夏某某欲从夏某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在电话里约定当日17时在阿房一路府东寨菜鸟驿站店门口交易。叶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夏某某支付共计300元的毒资后赶往取货起点,夏某某携带提前准备好的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赶往交易地点,双方在现场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从夏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经鉴定,被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1311克,从中检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3、微信聊天转账记录;4、被告人供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6、户籍证明、照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