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夏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5时4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安华路环镇南路口公交车站附近,采用手推、拳打等暴力方式抢走陈某某1只价值18832元的黄金手镯。经鉴定,陈某某因外伤致面部挫伤,右上肢多处擦伤,右侧冈上肌肌腱撕裂,右侧冈下肌及肩胛下肌肌腱损伤,伤势被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涉案黄金手镯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被告人夏某某及其家属赔偿陈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伤势照片、涉案手镯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病历资料、发票复印件、字据、价格认定书、谅解书、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贵金属及珠宝玉石检验报告、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许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夏某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益超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95753****、1800685****;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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