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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单元**楼,采取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室被害人某某家中,盗得价值人民币3007元足金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1216元周大福牌足金黄金耳饰1对、价值人民币2011元周大福牌弥勒佛式足黄金吊坠1个、价值人民币330元周大福牌球状足金黄金吊坠1个、价值人民币333元周大福牌球状足金黄金吊坠1个、价值人民币450元黄鹤楼牌硬珍香烟1条。赃物已销赃,未追回。

2019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小区** 栋**单元**室,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高某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和7 美元(折合人民币49.2835元)。现金人民币1000元已挥霍,7美元已追回。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夏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人员基本信息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前处材料;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余某某高某某的陈述;4.扣押清单;5.现场勘验笔录、手印鉴定书;6.照片一组;7.价格认定结论书、中止通知书、销售单、发票;8.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截图;9.办案说明;10.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伟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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