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4〕612号
被告人夏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单元**室,现住西安市碑林区**村**小区**号楼**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5日,被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4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2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夏某窜至本市碑林区西安交大校园,在该校“康桥苑”饭堂内趁被害人管某某买饭之机,从其裙子口袋中盗窃白色索尼牌S39H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人民币930元)。当夏某正准备逃离时,被交大保卫处的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警材料;
2.抓获证明;
3.指认照片;
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5.前科记录;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蒋艺华
代理检察员:宋晶晶
2014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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