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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113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镇**村**号,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15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6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7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害人朱某某向被告人夏某某借款,实际到手合计人民币4万元(以下币种同),夏某某多次让朱某某签下高额借条,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至48万元,并向朱某某及其家人多次索要,后朱某某报警。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阮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办案说明、比对情况、银行账户明细、取款凭证、照片、借条、声明、通话视频、通话清单、搜查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薇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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