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夏某某(绰号“八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半文盲,无业,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桔花园村三组一区38号。2016年2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溆浦县卢峰镇桔花园村三组自己的家中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了一个海洛因包子,得毒资人民币100元。
2020年2月11日13时许,溆浦县公安局兴隆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夏某某从其家中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吴厚吉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羁押在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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