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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仙桃市**镇**村**组,现住仙桃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8月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1 日4 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其租住的仙桃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门外,以140元的价格卖给彭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片。同月2日21时许,夏某某在该租住屋内,以140元的价格卖给鲁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2片。同月3日19时许,夏某某在容留鲁某某、沈某某在其租住屋内吸食麻果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夏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皮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69克,在其租住屋内梳妆台抽屉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3.15克。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夏某某租住屋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2.69克和甲基苯丙胺(冰毒)3.1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鲁某某、沈某某的证言;3.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5.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蓉

2020年7月31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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