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昌邑市**街道**号。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上港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潍坊市寒某某**村村前处时,与步行至此处的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夏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夏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希盈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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