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661号
被告人夏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2002年3月因敲诈勒索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06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7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室。2015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王某某对本案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程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夏某共谋开设“二八杠”赌场以牟取非法利益。2020年5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程某某、夏某欲开设赌场,仍向其提供本市浦东新区**镇**村**号**楼一闲置空房,并欲从中牟利。同日18时许,公安人员查获上述赌场,同时查获参赌人员卢某某、陈某甲、李某某等三十余人,并依法扣押抽头渔利人民币22,000元、赌资人民币2,300元及相关赌博工具。
同日,被告人夏某、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关系人程某某、周某某、武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夏某与程某某合谋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某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博场所的事实。
2.证人卢某某、孔某某、吴某某、祝某某、徐某某、谢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实被告人夏某伙同程某某在被告人王辉提供的场所内进行“二八杠”赌博活动等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证实涉案参赌人员均被处行政处罚、现场检查、清点并扣押抽头渔利、赌资、赌具等情况。
4.被告人夏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实被告人夏某、王某某的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情况及被告人夏某的刑满释放日期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夏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王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顾丹婷
2020年8月10日
附:
1. 被告人夏某(番号:2**/2090****)、王某某(番号:1**/2090****)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及证据八册,补充材料二份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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