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夏某超,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庄**号,暂住本市宝山区**村**号**室。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12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于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夏某超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夏某超以向被害人汪某乙出借钱款为由,欺骗汪某乙签署人民币60万元(以下币种同)的虚高借款合同,通过公证赋予该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于次日向汪某乙转账60万元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随即让汪某乙取现51万元并收回,汪某乙实际得款9万元。合同到期后,夏某超以上述虚高借款合同、公证书等材料向本市宝山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本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调解,夏某超得款38万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夏某超接民警通知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供述不诚,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汪某乙的陈述、证人汪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汪某乙向夏某超借10万元,对方要求签60万元借款合同并公证,走60万元流水,到手9万元。合同到期无力还款,夏某超借助公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0万元虚高债务,后支付夏某超38万元等事实。
2.借款合同、借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材料,证明被告人夏某超通过与汪某乙签虚高借款合同、办理公证,转账60万元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等事实。
3.宝山公证处执行证书、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普陀区人民法院收款凭证、代管款处理情况表,证明被告人夏某超借助公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汪某乙支付60万元虚假债务本息,后得款38万元。
4.上海**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夏某超与汪某乙等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审计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夏某超的到案及身份情况,其无前科。
6.被告人夏某超的供述,证明其与汪某乙签订60万元虚高合同并公证,走虚假流水,当天收回51万元,后通过法院收取38万元等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全忠
检察官助理郝明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超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鉴定意见一册、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律师沈加全,电话:1381661****。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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