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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汪金星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夏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6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路**号,现住潜江市**路**巷**号**栋**单元**室。因犯介绍贿赂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金星,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6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现住潜江市**街道**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汪金星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肖某某(已死亡)与郭某甲、刘某某(均另案处理)、黄某甲、史某某、洪某某六人共同出资在湖北省潜江市**路开设**茶楼,对外经营茶叶销售、喝茶等业务。

2019年2月2日晚,肖某某组织周某甲、郭某甲、赵某某,胡某某、黄某乙、史某某、黄某甲等人吃团年饭,饭后由郭某甲提议作庄,肖某某同意,在**茶楼三楼开设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周某甲在赌场负责抽水、赔付赌资,当天赌场结束后,肖某某支付周某甲人民币500元。尔后该赌场一直开至2月18日结束,每天参赌人员多达二十余人。赌场以“半点”的方式进行抽水,其中赌场初期由郭某甲、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轮流摇骰子做宝官,周某甲负责在赌场内打缸子抽水、赔付赌资。刘某某负责保管缸子钱,**茶楼每天收取人民币4000元场地费,郭某乙(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放码获利。

2018年2月10日至18日间,被告人夏某、汪金星来到该赌场,并组织雷某某、马某某、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出资成立“**公司”,在该赌场内开了两场专场,组织邀约周某某等人参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放码获利。“**公司”以半点的形式进行抽水,抽水钱的七成归赌场,另外三成归**公司:

第一场,“**公司”由被告人夏某(占股1.75成)、汪金星(占股2成)及雷某某(占股2成)、马某某(占股1.75成)、金某某(占股1成)、宋某某(占股1成)、“海某某”(占股0.5成) 七人合伙组成,赌场以摇骰子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当天“**公司”共计赢利人民币45万元,并按股份进行分成。

第二场,“**公司”由被告人夏某(占股1成)、汪金星(占股2成)及雷某某(占股2成)、马某某(占股1成)、金某某(占股1成)、宋某某(占股1成)、肖某某(占股1成)、“亮某某”(占股1成)八人合伙组成,赌场以摇骰子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当天“**公司”共计输了人民币15万元,并按股份承担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于2019年11月18日主动到大冶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查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周某甲、黄某乙、雷某某、马某某、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陈某某、黄某乙、杨某某、苏某某、胡某某、郑某某、文某某、张某某、黄某丙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夏某、汪金星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汪金星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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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汪金星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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